2017-05-27 10:11:42
22日,广东省消委会举办“共享单车与共享经济发展中的规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在会上,各界一致认为共享单车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
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是共享单车和共享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省消委会调查发现,共享单车模式中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信息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问题。谁该为此负责?作为市场监管方,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江列华明确表示:“经营者就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陈联书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预见到产品可能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时候,有义务防止危害的发生。而共享单车企业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及措施力度还不够,建议企业建立一套包括召回、销毁等措施的产品风险应对方案。
消费者的押金和预存资金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交通运输部最新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企业应开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共享单车应该免收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才是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对于押金和预存资金产生的孳息分配问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代表朱伟彬表示: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孳息分配没有统一规范,但企业有义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针对共享单车的投放、使用及停放问题,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处长张益生表示,交警部门确实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方面是路面执法存在阻力,非机动车处罚较轻,警戒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因单车所有权不属于骑行人,交警不能实施扣车处罚。王则楚建议,应设置好合理的共享单车专用区域,如果共享单车不停在指定区域就不能算作还车,以用户账户继续扣费实现经济惩戒。
根据省消委会前期调查,大多数消费者对当前共享单车骑行及停放环境不满意。针对这一问题,张益生解释道:过去,城市道路规划理念突出机动车优先。但近年来,以自行车为代表的非机动车发展迅速,市政硬件配套相对滞后,骑行及停放环境确实让人“不舒服”。王则楚建议,施划共享单车停车专用区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公共资源,企业应当为此支付合理的成本,可采用“政府划线,企业买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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