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动车或改为区域禁行 非法营运或影响积分入户

2016-10-28 09:01:14

 昨日,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57次会议上,《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提交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相比今年3月份的一审稿,二审稿有个重大变化:未再规定广州全市范围内禁行、禁售电动车,改而规定一定区域内(须省政府批准)限行上道,同时限行区域内禁售电动车。同时,非本市户籍人员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或将影响积分入户。此外,还规定电动平衡车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上道路行驶,否则罚款50元。

  据了解,接下来该规定还将进行第三次审议,之后才提交表决,二审稿并非最终版本

  变化1

  电动车由“全市禁行”改为“区域内禁行”

  早在2014年广州市便酝酿出台针对“五类车”的规范措施。此前的思路是针对非机动车(如电动车、人力车、电动平衡车)、摩托车和残疾人轮椅车,拟出台“五禁”措施(禁售、禁行、禁油、禁停以及禁营运)。

  不过争议一路伴随,焦点即“广州全市范围禁行、禁售电动车”条款,不少人大代表、专家质疑此举的合法性。

  一审稿中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而二审稿则改为: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魏强解释,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衔接。根据该条例,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行范围调整后,电动车禁售范围也随着有所调整。此前的一审稿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而二审稿则调整为“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以及“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据悉,现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为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电动车最高设计时速应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变化2

  快递业网开一面 送水送气行业暂未明确

  针对非机动车、摩托车,二审稿的总体思路是:先划定禁行区域,然后在禁行区域内禁售、禁油、禁停。二审稿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即农村除外)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

  不过,对邮政、快递业和市政、环卫及专业批发市场“网开一面”。二审稿规定,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

  对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货需要使用人力三轮车也有相应要求。如各专业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封闭式园区管理,人力三轮车应当在划定的园区范围内进行运货,不得在园区外的道路上行驶;园区内的人力三轮车应统一标识。

  不过,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送水送气行业用车能否“网开一面”,二审稿未予明确。

  此前征求意见时,有行政相对人认为,电动自行车协会、摩托车协会、饮用水协会、快递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管理作用,组织、动员会员企业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据此,二审稿增加了行业自律的条款,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变化3

  非法营运或影响积分入户

  禁运方面,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专业批发市场内运货的人力三轮车除外)。

  违者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没收营运车辆,如:营运三次以上的;上下班高峰期或者人流密集时段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专业批发市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从事营运,严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

  二审稿还新增规定,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变化4

  残疾人轮椅车限速20公里/小时

  针对此前五类车执法中出现的一些抗法致使执法人员受伤情况,二审稿还新增规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反本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残疾人轮椅车方面,二审稿相比变化不大,主要是规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并安装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限速装置(此前限速为50公里/小时)。上道行驶时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同时,申领的年龄限制为16周岁至70周岁。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须进行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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